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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办公室关于对饲料市场进行全面检查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办公室关于对饲料市场进行全面检查的通知
(宁农办发[2008]75号)


各市、县(区)农牧(农业、畜牧)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饲料市场整顿、全面提高饲料质量安全水平,保障畜禽水产养殖产业健康发展,按照农业部的统一要求,从11月5日开始对饲料市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所有畜禽和水产饲料,包括各种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全价饲料和单一饲料(饲料原料)。在前一段奶牛饲料和蛋白饲料原料检查的基础上,对所有饲料生产企业、经营网点生产、经销的成品饲料和各种饲料原料,以及养殖户使用的成品饲料、饲料原料和自配料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要达到100%覆盖,不留死角。
  二、检查内容
  生产企业: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具有生产合格证、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是否具有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标签,是否有原料进厂检测记录、产品化验纪录,是否具有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票据,是否有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台帐,企业内部有无生产和质量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严格按照《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检查企业的基本生产条件是否达到生产企业设立的各项规定。
  经营网点:重点检查是否具有工商营业执照,是否建立了经销台帐,是否具有进、销票据,经营场所是否符合饲料储存要求,以及经销人员是否懂得养殖技术、饲料知识和国家的饲料法律法规。
  养殖场户:重点检查养殖户是否具有确切的饲料原料和产品饲料采购渠道和有无采购票据,检查自配料配方是否合理并对其进行登记备案,检查是否建立了养殖记录。
  三、抽样检测
  结合检查,各地要做好抽样检测工作。除奶牛饲料以外,要在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抽取各种成品饲料、饲料蛋白原料和自配料。饲料蛋白原料抽样时应注意10月份已经抽取的不再重复。
  本次抽样工作仍由各市、县(区)农牧部门负责。11月20日之前先抽取鸡饲料和还存有的一些鱼饲料,11月20日之后视鱼饲料和鸡饲料抽样数量再决定猪、肉牛、肉羊饲料的抽样数量。整个抽样工作要在12月10日之前完成。
  四、检查结果汇总与上报
  各县、区就上述检查内容要分生产、经营和使用三个层次进行登记造册、建立长久档案,并通过宁夏农业信息网建立全区共享机制。检查汇总情况于12月5日前分别上报各市农牧部门和自治区饲料工业办公室(电子版和纸质文件同时上报)。具体表格见附件。
  五、工作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饲料市场进行监管是法律法规赋予农牧部门的职责。各市、县(区)要成立领导小组,明确人员,落实责任,制定工作方案,采取确实有效的措施进行全面排查。要严肃工作纪律,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要严格信息报送制度,每周五下午4时前向自治区饲料办报送一次本周工作进展情况。未经农牧厅许可,任何人都不得擅自对外发布饲料质量检测信息。
  联系人:郑辉,联系电话:09515065241,5065951,13037961146, 电子邮件:siliaoban@yahoo.com.cn

  附件:1、饲料生产企业登记表
  2、饲料生产企业调查汇总表1
  3、饲料生产企业调查汇总表2
  4、饲料经销网点登记表
  5、饲料经销网点汇总表
  6、饲料自配料调查表
  7、自配料调查汇总表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1:
  饲料生产企业登记表

  填报单位:   县、区      填报人: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生产厂址

法人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工商

营业执照

编号

签发机关

签发日期

 

 

 

生产许可证或生产审查合格证编号

编号

发证机关

签发日期

 

 

 

产品批准

文号

发文编号

签发机关

签发日期

 

 

 

 

 

 

 

 

 

 

 

 

产品质量

标准

编号

备案登记机构

备案登记日期

 

 

 

 

 

 

 

 

 

主要产品

添加剂

添加剂

预混合饲料

浓缩饲料

配合饲料

单一饲料

精料

补充料

生产能力

(吨/年)

 

 

 

 

 

 

产 量

(吨/年)

 

 

 

 

 

 

产 值

(万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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