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农牧厅饲料工业办公室关于开展猪饲料、肉牛肉羊饲料中三聚氰胺摸底检测的通知
(宁饲办发[2008]21号)
各市、县(区)农牧(畜牧)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饲料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规范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彻底杜绝和清除违禁添加物对饲料及畜禽水产品的污染,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违禁添加物的违法行为,按照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对饲料市场进行全面检查的通知(宁农办发[2008]75号)的要求,在对奶牛饲料、蛋白原料、鱼饲料、鸡饲料摸底监测的基础上,决定从11月26日开始对我区生产、经销和使用的猪饲料、肉牛饲料、肉羊饲料开展摸底监测工作。请各市、县(区)农牧(农业、畜牧)局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严肃性和紧迫性,抽调人员,保障抽样任务规范、及时的完成。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检查范围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中卫市、固原市及各市所属辖区的县(区)。
二、检查对象
生产、经销、使用企业和养殖场户。
三、检测项目
三聚氰胺。
四、摸底检测的种类
猪配合饲料、浓缩饲料、预混合饲料,肉牛肉羊精料补充料、浓缩饲料、预混合饲料、自配料。
五、检测依据
(一)抽样要求
1、按照《饲料采样》(GB/T14699.1-2005)执行。每个饲料产品抽取3份,每份样品抽取500克。其中1份由企业或养殖场户留存,另外2份样品送自治区兽药饲料监察所。
2、认真填写《宁夏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样工作单》,明确样品来源。抽样工作单必须有抽样人员和被抽查单位负责人签字。《抽样工作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第二联随样品交质检机构,第三联随样品留存被检单位。
3、本次检测的猪饲料要求从饲料生产环节、销售环节、使用环节抽取配合饲料、浓缩饲料、预混合饲料样品;肉牛肉羊饲料要求从饲料生产环节、销售环节、使用环节抽取精料补充料、浓缩饲料、预混合饲料,无法完成抽取分配数量的可以从自配料抽取。
(二)编号规则
本次饲料原料摸底检测的编号规则是以年份(2008)+宁夏饲料拼音简写(NS)+各市拼音的首个字母(如吴忠市是W)+县(市、区)拼音的首个字母(如青铜峡市是Q)+本县(市、区)的抽取的样品序号(两位数编号)组合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