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08年第二批中央防汛特大补助费的通知
(宁水管[2008]484号 宁财农[2008]951号)
浦口区、六合区水利(务)局、财政局:
根据省防汛防旱指挥部、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08年第二批中央防汛特大补助费的通知》(苏财农[2008]219号)文件精神,现下达第二批中央防汛特大补助费480万元,请列入2008年“2130314防汛”预算支出科目。为做好项目实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滁河蒿子圩滞洪区居民财产分洪淹没损失,请根据《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286号)和《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补偿资金管理规定》(财政部令第37号)的规定,及时制定补偿方案,报市水利局、财政局审查备案;分洪补偿资金须直接拨付到居民手中,确保发放工作有序开展和发放到位。
二、加强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请按照省水利厅《关于加强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及防汛防旱等工程项目管理的通知》(苏水管 [2007]39号)和市水利局《关于加强水利工程维修及防汛抗旱等工程项目管理的通知》(宁水管[2007]316号)文件要求,认真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2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施方案须报市水利局审批;同时,抓紧组织实施,并严格项目责任制,明确项目责任人,切实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确保防汛安全。投资资金超过50万元的项目,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队伍。
三、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执行财政报账制等有关规定,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 、挤占、挪用和擅自调整工程项目。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将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组织专项检查。
四、加强进度管理,确保按时完工。各单位须于每月15日前上报工程进度。项目完工后,要及时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同时做好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总结,并于2008年年底书面报市水利局、市财政局。
附件:2008年第二批中央防汛特大补助费分配明细表(略)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