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宁水政[2008]553号)
各区县水利(务)局、局属河道管理处、市水资源管理中心:
为加强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水资源费的征收行为,提高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省财政厅、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苏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含南水北调基金,下同)的征收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政务公开,阳光征收
水资源费征收是行政征收,各水资源费征收单位是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组织机构,应当向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领用同级财政部门印制的《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交款书》收据。各征收单位应当将《收费许可证》、收费项目、征收标准(含调价文件)及依据、征收流程、征收人员、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检查,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征收人员在征收过程中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二、强化计量手段,落实目标责任
(一)水资源费实行计量征收。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实行计量取水,并要求其保证取水计量设施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计量设施。征收单位要对取水计量设施按规定定期检查。未按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或者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计量设施的,要责令其限期安装或者修复,并按照工程(或设备)设计取水能力或者设备铭牌功率满负荷连续运行的取水能力确定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
(二)各征收单位要创造条件建立“取水计量监管系统”。要建立和完善该系统功能设置和访问权限上的分级管理制度,系统用户、网络及通讯参数等重要信息由各具体业务部门负责人分别管理,各流量计查看、数据汇总、生成用水报表、上报和缴费通知等各项具体业务工作分别落实到人;还应加强对各流量监测点的检查与维护,及时排除设备故障,避免取水数据漏报、错报;要严格按照水源监测管理系统测定的数据计征水资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