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08年度丘陵山区水源工程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
(宁水农〔2009〕21号 宁财农〔2009〕9号)
江宁区、六合区水利局,财政局:
根据省财政厅、水利厅《关于下达2008年度丘陵山区水源工程省级补助经费的通知》(苏财农[2008]325号、苏水农[2008]54号),经研究,现将2008年度丘陵山区水源工程省级补助经费200万元下达相关区,其中江宁区、六合区各100万元,列2009年“21211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科目。有关要求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经费用于2008年度冬春水利建设期间,依据《南京市丘陵山区水源工程规划》兴建的需水塘坝工程补助。补助标准:改造、新建塘坝,每增加1立方米蓄水量(指增加的1立方米容积,不是按复蓄数计算出来的蓄水量,下同)补助0.5元。
二、本次下达经费的使用管理必须严格遵守《江苏省农村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和财政支农资金有关管理办法等规定,资金拨付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