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加强对中央和省新增我市投资项目监督检查的工作意见
(宁水党组〔2009〕3号)
各区县水利(务)局、相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中央和省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重大政策措施在我市水利系统贯彻落实,促进新增水利投资项目尽快启动和顺利实施,确保中央和省新增投资项目资金安全、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水利部对新增水利投资项目监督检查的指导意见,现制定监督检查工作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依据,充分认识加强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重大意义,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依法办事、讲究方法,扎扎实实地开展检查工作,注重增强检查工作的实际效果,为中央和省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措施在我市水利系统的贯彻落实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监督检查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监督检查的对象。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建各单位及相关人员。
(二)监督检查范围。重点水利项目,特别是中央和省新增水利投资项目。
(三)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和建设程序是否依法合规;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是否规范透明;建设质量是否安全合格等。具体任务是:
(1)监督检查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及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的情况。
(2)项目审批前期资料的情况。
(3)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对建设资金是否按规定及时下达、拨付(含配套资金)、足额到位。管理使用是否规范透明,专款专用,有无滞留、挤占、截留和挪用项目资金的情况,概算控制措施是否落实,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概算和有关规定,支付是否按照合同执行,有无拖欠工程款、超前计量、超量支付的情况。
(4)勘探设计、咨询单位前期工作阶段质量管理行为及工作质量情况。初步设计内容是否与立项批复衔接,有无超越或无资质(资格)承揽勘察、设计任务,有无转借或出卖图签、资质证书等现象。
(5)建设单位是否按有关规定履行项目报批程序,是否严格基本建设程序,是否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的要求组织好项目实施。
(6)项目建设组织机构是否建立,相关人员是否配齐并到位 ,建设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施工图纸是否已经完成并已经通过审查,施工、监理招标是否已经实施,建设用地和环保审批等是否已经履行相关手续并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