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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加强对中央和省新增我市投资项目监督检查的工作意见


  6、做好有关会议和谈话内容记录,复制相关文件资料、财务帐簿及凭证、会议记录等资料。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政策规定的问题,要及时督促纠正,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合理的工作建议。检查中发现的党员干部违法违纪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7、对监督检查出来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提交局监督检查组研究,提出解决方案。

  8、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结论,下达整改通知。

  9、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及时形成项目监督检查书面专题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前期工作情况及分析评价。

  (2)计划下达情与执行况及分析评价。

  (3)实施管理情况及分析评价

  (4)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及分析评价

  (5)工程质量情况及分析评价

  (6)项目实施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相应整改建议。

  10、局监督检查组对各地落实整改情况进行追踪复查。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相关参建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要认真整改,整改报告必须及时报送局监督检查组,以备核查。

  11、检查组对工作中形成的材料要妥善保管,重要资料在检查工作结束后移交归档。

  四、监督检查工作职责分工

  监督检查工作在局党组的领导下,具体由局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局纪检监察室牵头落实,各相关处室根据日常业务特点负责日常督查。

  1、财务审计处负责组织对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和工程概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督促和帮助建设单位建立严格的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对资金管理和使用存在的问题,依据相关财政法规进行处理。

  2、基建处、工管处、农水处和监管中心主要负责:一是对新增工程项目的开工审批,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对相关工程项目质量、设计、监理和施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受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二是对施工单位执行工程质量标准、建筑材料质量、操作规程,建立、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对质量安全隐患等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并监督受监督的工程项目质量事故的处理。三是对安全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监督措施的落实,确保工程建设安全,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对监督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苗头性问题,及时组织调查,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并督促做好整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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