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中央新增投资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安政办[200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是在深入分析当前国际国内经济 形势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对我国有效应对世界金融危机影响,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增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2008年中央主要用于民生工程、重大基础设施、生态环境、自主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建设新增1000亿元投资计划已经下达,今后两年中央还将增加投资,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为管好用好中央投资,确保用于中央确定的重点领域,加快建设进度,确保工程质量、生产安全和资金使用安全,现就加强中央新增投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中央、省、市的工作决策部署,把落实中央新增投资等扩大内需工作作为当前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务求高效。要认真落实项目管理责任制,对所属项目的投资安排、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实施效果负总责,对各建设单位提出明确要求,按照中央、省、市要求的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进度、资金投向组织建设,抓好落实。各级政府要把中央投资项目纳入重点项目管理,在用地、环保、资源、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落实责任制度。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及时下达投资计划;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投资计划和有关规定及时拨付投资资金;审计部门要按照规范要求加强对相关项目和资金的审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察监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完备项目规划选址、用地审核和环评审核手续;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尽早开工建设,并加大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力度;有关银行要保证信贷资金及时到位;各项目单位要对资金申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要加大工作力度,确保中央新增投资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三、严格基建程序。中央新增投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安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安政〔2005〕62号)、《安阳市重点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安政办〔2005〕34号)等规定,项目前期工作要达到规定的工作深度要求,不得存在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问题。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不得违规或越权审批。要严格执行规划、土地、环保、节能等政策和管理规定,履行相关手续。要严格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要求实施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四、严格资金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项目投资、补助、贴息等资金管理办法,严格资金使用。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配套资金落实工作,结合本地财力合理安排当年财政预算,确保地方和项目单位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资金管理使用要做到公开透明,不得截留挪用、滞留不用或转移、侵占、浪费。不得将中央新增资金用于偿还拖欠银行贷款、购置非工程用品等,确保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使用规范、公开、安全、透明、有效。要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建立健全资金管理规章制度,加强预算指标下达、资金拨付、资金使用等管理。各部门、各建设单位要认真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各项规定,健全内控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资金损失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