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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中央新增投资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五、强化建设管理。中央新增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组织施工,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投资规模。各有关部门、项目单位要积极组织,切实落实开工条件,严格按照中央投资计划要求的建设内容,制定网络计划,周密组织施工,确保项目按时完工。从2009年1月开始,按照《安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中央新增投资安排项目年报月报制度的通知》(安发改投资〔2008〕883号)要求,对中央新增投资项目实行月报制度,各县(市、区)发改委、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每月月底前要将项目基本情况、工作安排、资金落实、建设进度、投资完成以及项目建设管理经验、存在问题、解决办法等报市发改委。
  六、确保工程质量。各项目单位及施工单位要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不得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不得盲目赶进度导致质量、安全问题或隐患。要严把工程质量关、安全关,防范事故风险和杜绝形成 “半拉子工程”。
  七、加强监督检查。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成立有市监察局、财 政局、建委、国土资源局、审计局、规划局、环保局、市政府重点项目管理办公室等部门组成的安阳市中央新增投资项目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重点项目管理办公室。要建立监督检查长效机制,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中央新增投资项目检查组,对中央新增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组主要任务是:
  (一)督促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加强组织领导,加快中央新增投资项目的工作进度。
  (二)检查中央新增投资有无用于“两高”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有无用于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的情况。
  (三)检查发展改革部门是否迅速下达中央投资计划,财政部门是否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地方和项目单位的配套资金是否足额到位,资金管理使用是否做到了公开透明,是否存在滞留、挤占、截留、挪用以及虚报冒领、铺张浪费建设资金等情况,国土资源、环保、建设、规划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是否及时有效办理相关手续。
  (四)检查建设项目是否履行国家有关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是否严格执行土地、环保、节能等政策和管理规定,是否严格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要求实施和管理。
  (五)检查项目及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是否存在盲目赶进度导致的质量安全隐患,是否严把工程质量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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