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安阳申达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噪声污染实施限期治理的决定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安阳申达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噪声污染实施限期治理的决定
(安政文[2009]22号)


  根据市环保局的调查,安阳申达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主要噪声污染轧钢工段属敞开式工棚、剪切工段车间未采取封闭措施,噪声、震动明显,经监测其东厂界昼间噪声为67分贝,超过了国家规定的Ⅰ类区昼间55分贝的标准限值,违反了《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之规定,并多次引起周边群众投诉。根据《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对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如下:
  一、对安阳申达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噪声污染实施限期治理。
  二、限该公司在2009年3月10日前将轧钢工段敞开式工棚改造为密闭车间,并消除噪声污染;剪切工段车间进行密闭并消除噪声污染。逾期未治理到位,将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