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牧业机械管理局关于下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农机局、各农机产品生产和经销企业: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支农惠农政策,规范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经销秩序,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经销市场管理,确保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运行安全,切实维护广大购机农民利益和农业机械生产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按照农业部和财政部有关规定,依据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际,经广泛征求意见和我局研究决定,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支农惠农政策,规范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经销秩序,确保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运行安全,切实维护广大购机农民利益和农业机械生产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按照农业部和财政部有关规定,依据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在自治区范围内经销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的各类经销商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在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经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审定确认的从事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活动的企业和经营户
第四条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按照其经营管理实力、营销许可、服务场所及售后服务能力等,划分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总经销商和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二级经销商(以下简称总经销商和二级经销商)。各类经销商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资格有效期为从签订授权协议书之日起到当年年底。
经销商许可,按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经销商申请,地(州)市农机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核发自治区农机局统一印制的农业机械经营服务技术合格证。
第五条 总经销商和二级经销商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农业机械营销企业开业条件、等级划分及市场行为要求》(GB/T 18389-2001),并取得农业机械经营服务技术合格证。
(二)经各地工商税务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从事农业机械生产或销售业务2年以上,有良好的销售完税记录及相关资质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