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生产、销售一般常规的和市场占有量相对较大的农机产品上一年度销售农机产品价值在200万元以上。
(四)在其产品经销区域内有健全的售后服务网络,有较强的售后“三包”服务能力,从业人员中取得农机经销和维修相关专业资格证书的服务人员原则上不少于5人,具备三包服务配件供应能力并备有服务车辆。
(五)企业有健全的各项管理制度。
(六)诚信经营,两年内无农民群体性投诉事件,无未结案的产品售后服务纠纷或诉讼。
第六条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的申报和确认
已列入本年度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和国家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的生产企业可申报推荐符合条件的本企业产品经销商。
总经销商由生产企业推荐申报或者由本生产企业承担总经销商的资格。二级经销商由总经销商和生产企业根据产品销售分布情况推荐申报。
总经销商向自治区农机局直接申报,二级经销商由地州(市)农机管理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生产企业或者总经销商将推荐材料一并上报自治区农机局。
自治区农机局按照本办法和农机购置补贴的相关规定,对生产企业推荐申报的总经销商和二级经销商的资格进行审定,确定参加选型招标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总经销商和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二级经销商。
对科研、生产、销售单位研发和引进的科技含量高,技术先进的新型农业机械产品可以直接向自治区农机局申报购置补贴经销商资格,并不受销售区域限制。
经审定确认的农机补贴产品经销商(包括总经销商和二级经销商)名单由自治区农机局以文件和公告形式通过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各级经销商要坚持谁销售、谁服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划定的区域定向负责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供货和承担售后服务工作任务。总经销商和各二级经销商之间要划清经销服务范围,明确对应协作关系。
第八条 根据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统一安排,总经销商在划定的范围内直接供应补贴机具。二级经销商在划定的区域内负责补贴机具的供应。各经销商要积极掌握本区域补贴机具的需求情况,及时做好供货和服务工作,并严格按要求给购机户开具差价购机发票。具体区域划分,根据该产品销售和服务半径确定,各经销商区域确定后,严格在划定区域内开展销售活动。
第九条 农机补贴产品经销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遵守职业道德,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对农民高度负责,为农民提供优质产品和优良、及时的服务,在其产品经销范围内建立健全经销和售后服务网络。
第十条 经销商要充分尊重农民购机的自主选择权,在全面细致地介绍机具性能、使用及注意事项的基础上,帮助农民选定所购机具。决不能诱导或强迫农民购置某种机具。应当举办一些免费的技术咨询及操作使用培训班,帮助农民更好地了解和使用所购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