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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牧业机械管理局关于下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收取购置补贴机具款项时,要严格按自治区农机局公布的当年《补贴产品目录》确定的机具配置及相应补贴价格,实行差价购机,即购机农民只交扣除补贴金额的差价部分即可购机,销售企业出具差价购机发票,《补贴产品目录》公布的农机具标准配置以外的选装配置由农民按双方协商价格自愿选购,任何企业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向农民搭售和强行销售,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全额收款和不给农民开具发票。
  第十一条 经销商要高度重视补贴机具的售后服务工作,要根据其承担的补贴产品任务量安排足够的售后服务车和服务人员,要设立专门的售后服务电话,保证售后服务及时到位。出现机具质量问题或接到农民投诉后,必须按三包规定或事先约定及时派员到现场进行处理,不能立即到位的,要与购机农民或投诉者协商,并征得其同意后另行约定时间,要千方百计将有关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保证购机农民利益。
  第十二条 经销商应当听取享受补贴机具农民对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购机农民的监督。
  第十三条 经销商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购机农民出具随机文件及产品“三包”凭证。
  第十四条 经销商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购机户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鼓励销售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的经销商以高于国家六部委三包规定为农民服务。
  第十五条 经销商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购机农民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购机农民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经销商应当支持社会和大众传播媒体对损害购机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七条 总经销商应当于每年7月和11月分两次向自治区农机局用书面形式汇报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总体经营和售后服务的情况。
  第十八条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经销商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供应的日常监管,督促落实有关管理服务制度和承诺,完善服务手段和设施,促进农机流通市场健康发展。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每年要组织专项检查,并可根据农民投诉或补贴机具使用情况,组织开展一种机型或几种机型的专项质量和服务跟踪调查,确保我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质量和服务工作不断提高和完善,确保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顺利完成。
  第十九条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切实维护农机补贴产品经销商的合法经营权,促进市场规范有序的公平竞争,方便农民,服务农民,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国家惠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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