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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牧业机械管理局关于下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条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结算单位为经自治区农机局选型招标确定的总经销商。
  各总经销商一定要及时准确地将二级经销商供货情况、供货凭证等统计汇总,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资金结算手续,保证及时准确地结算补贴资金。自治区农机局将根据总经销商的申请和各地购机进展情况进行审核,每季度结算一次有关农机具补贴资金。
  为了确保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安全,减少中间环节,提高结算效率,实行补贴资金结算直通车,即对于经自治区农机局审核购机补贴手续齐全完备的,尽快协调自治区财政国库直接拨付到总经销商,总经销商给自治区农机局出具补贴资金发票。
  第二十一条 总经销商负责将所结算的购置补贴产品的机具补贴款,根据各二级经销商实际供货情况,认真核对后及时给予兑付,不得截留。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生产企业推荐的经销商将不予确认。
  (一)没有提供合法经营资质和生产企业授权委托证明的;
  (二)经销商向社会和农民提供不真实信息的;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正式申报的;
  (四)推荐的经销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农机局对各级经销商资格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核查属实的,由自治区农机局视其具体情况做出警告、限期整改。
  (一)机具供应不及时的。
  (二)售后服务不及时到位的。
  (三)出现质量问题或纠纷不能妥善解决的。
  (四)不按照规定区域供货的。
  (五)出现影响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其他情况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农机补贴产品经销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及我区有关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
  (二)不严格执行差价购机、全价收款的。
  (三)不按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供货,违法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出现价格违规销售农机产品的。
  (五)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出现的问题引起群体投诉的。
  (六)经销资质或经营范围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所要求的有关条件的。
  (七)出现互相恶性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
  (八)出现严重影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其他情况的。
  第二十五条 农机购置补贴经销商资格被取消的,以文件和公告形式予以公布。经销商两年内不得参与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供应。
  第二十六条 对于农民反映好、售后服务及时到位、年内无机具质量投诉、圆满完成农机购置补贴任务、成绩突出的经销商,经核查属实的,将予以通报表彰,并作为下年度优先确定农机购置补贴经销商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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