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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牧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布置2008年农机化管理统计年报和2009年农机化管理定期报表的通知

  农机化大、中专: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招收初、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者,实施高、中等专业教育,可以发放学历证书,培养高、中等农机化专业人才的学校,包括农机化职工(成人)大、中专学校,不包括隶属教育系统的院校。
  农机化学校: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固定师资、校址和教学设施,负责培养、培训农机化技术人员的学校,包括具备上述条件的农机化培训班。
  3.农机化科研机构:指对农机化软科学和农业机械进行研究、开发的机构。
  4.农机试验鉴定机构:指对农机产品进行试验、鉴定以及技术监督的机构。
  5.农机化技术推广机构:指对农机化技术、农机具进行示范推广的机构。县级农机化技术推广站同时又称农机研究所的,均统计为县级农机化技术推广机构。
  对同时从事农机试验鉴定、科研、推广工作,一个机构挂几块牌子的单位,机构和人员按其主要业务分别统计。
  6.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指经授权负责农机安全监理执法工作的机构。
  7.年末人数:指年末实有人数。为避免重复或遗漏,应遵循“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据此,虽在外单位兼职,但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即未脱钩)的人员,应继续统计为原单位人员;停薪留职人员暂不统计;离退休人员不再统计。
  8.科技人员:指已取得各种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并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和大中专(包括同等学历)毕业生已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包括虽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规定学历,但并未担负专业技术工作或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
  已取得农民技术员技术职称资格证书的人员和从事农机化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也统计在科技人员中。已经调离教学和教学管理岗位的人员不再统计。

  新农机管年二表 农机化服务组织及人员
  (一)统计范围
  辖区内农机管理部门所属及其归口管理的从事农机化作业、农机化中介服务、农机维修、农机经销、农机供油、拖拉机驾驶培训等生产经营服务的单位和组织,不论其所有制和经营形式如何,均应在本表统计,包括个体户,也包括农市(机年)1表所列农机化系统机构兴办并管理的从事上述生产经营服务的经济实体,但农市(机年)1表中所列的机构和人数在本表中不得重复统计。
  具有多项经营服务项目的单位和组织,如其专业分工明确,应将其农机化作业、农机化中介服务、农机维修、农机经销、农机供油、拖拉机驾驶培训等生产经营服务项目各作为一个生产经营服务组织统计在本表有关栏目之内,不可混合统计。各生产经营服务项目的从业人员,也应分别统计。如分工不明确,应以其主营业务进行统计,不得重复统计。
  (二)指标解释
  1.农机化作业服务组织及农机户:
  农机化作业服务组织:指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章程和活动场所的,从事各种农机化作业服务的单位或实体。包括国家、集体、个人兴办的以及股份制合作经营的农机服务站(队)、农机合作社、农机作业服务公司,以及归口管理的排灌站、植保站、航空站等。不包括没有章程或管理办法的农机户联合体。其中拥有农机原值20-50万元(含20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专门统计。
  农机专业合作社: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由农民或社员根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赢余返还的原则依法组建,并按章程共同进行农机作业经营和服务活动的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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