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关于执行国家旅游局暂退部分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度过金融危机冲击难关的紧急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旅游局,各地、州、市旅游局:
根据国家旅游局旅办发〔2008〕173号“关于暂退部分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度过金融危机冲击难关的紧急通知”精神,经自治区旅游局研究决定我区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退还工作从元月20日-2月28日之间进行,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出境游旅行社按金额160万元的60%退96万元;
二、国际旅行社按金额60万元的60%退36万元;
三、国内旅行社按金额10万元的60%退6万元;
四、办理暂退质保金实行自愿申请原则;
五、各地、州、市对所辖区域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按足额收取的保证金执行自治区统一比例进行暂退还。
六、凡旅行社以自然人身份投资申请退质量保金时须持有全体股东有效申请签字手续,并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七、收到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务必在2010年12月31日前如数按规定交回,否则依据国家旅游局旅办发[2008]173号文件精神,严格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