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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有关问题的说明

  (九)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
  1、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安全生产考核证。
  1)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企业经理、主管安全生产副经理、安全总监)应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证,法人代表、企业经理以企业资质证书中明确的人员为准。
  2)项目负责人应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证(项目负责人数量不少于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标准》规定的项目经理数量)。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标准》中项目经理的数量确定项目负责人考核的数量。
  2、安全总监应持工程类高级(中级)职称证书。
  3、经过注册的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数量应达到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标准》规定的相应企业项目经理数量);如为三级企业也可提供三级项目经理岗位证书,数量应达到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标准》规定的相应企业项目经理数量。如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副经理(安全总监)有注册建造师证、项目经理证(限三级企业)等岗位证书的,可以主要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证、项目经理证(限三级)充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证(项目经理证),但主要负责人不应持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证。
  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证书。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91号)要求,结合实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执行,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至少为1人。
  (九)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按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要求。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搅拌机械操作工、施工升降机司机、物料提升机司机(卷扬机)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从业的,应持建设厅发证,其他工程从业的应持质监、安监、电监部门发证。
  注:有名单、证书复印件,具体种类、数量无规定。
  (十)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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