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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民发[2009]1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民政局,各地州市民政局,全区性社会团体:
  近年来,我区社会团体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共同努力下,加强管理,改善服务,推动了社会团体健康发展。但在民政部们登记审核、年度检查和执法监督过程中也发现部分社会团体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规范社会团体章程的修订及核准。社会团体确需对章程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在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前,书面征求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意见。章程修改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社会团体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及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未履行规定程序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章程核准。未经核准的章程,不作为社会团体开展活动的依据。
  二、加强社会团体民主程序的监督。社会团体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召开,领导成员的任期都应遵照章程规定。社会团体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的,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社会团体应当在批准期限内完成换届。
  三、健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制度。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按照“一届一备、变更必备”的原则进行。社会团体换届产生新一届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后,无论是否发生人员、职务变动,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负责人变更备案手续。其中属于党政领导干部届满后继续兼任的,需事先根据《民政部办公厅转发中组部<关于审批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民办函【2000】27号)精神,重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四、认真审核社会团体负责人任职资格和条件。社会团体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7〕11号)等文件精神和章程规定,执行社会团体负责人的年龄、任期(届)资格条件。确因特殊原因,需要突破任职资格和条件提名负责人人选的,换届选举前应以书面形式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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