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新政办【2003】167号)精神,行业协会、商会须有独立的办事机构和办公场所,其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未经审批,不得由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担任。
  六、规范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任职。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须由章程明确的负责人担任,同时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拟任人选如果已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应先解除已经担任的法定代表人职务。法定代表人人选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七、加强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备案管理。社会团体制订、修改会费标准,应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民发〔2003〕209号)要求,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时,违反合理性原则,或者未履行规定程序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备案。社会团体不得依未经合法程序制定和备案的标准收取会费,或者超标准收取会费。
  八、坚持社会团体开展重大活动报告制度。社会团体开展重大活动应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团体开展重大活动报告的规定》(新民发【2004】160号)的要求,事前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批准和备案手续。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按照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社会团体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的管理。
  九、社会团体如有违反上述要求的,登记管理机关将视情况按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确定年度检查结论。情节严重的,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