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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制度》的通知

  七、监督检查
  城市建设处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政策法规处和厅机关纪委按照各自职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科级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城市供水企业资质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
  二、责任人
  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权力行使依据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十九条,《黑龙江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第十四条
  四、申请条件
  《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二十六号),《城市供水企业资质标准》。
  五、所需材料
  (一)《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二份);
  (二)企业注册资金及固定资产和滚动资金的验资报告;
  (三)企业名称先核准通知书;
  (四)企业章程;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职称证书;
  (六)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明细表及技术职称证书;
  (七)企业水质化验员、净化工、管道工、电工、设备维修工等关键岗位人员的明细表及上岗合格证;
  (八)省级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合格的城市供水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水质检测报告。
  六、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申请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的单位,由申请人按照资质条件准备申报材料,报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申请受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经一次性告知退回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齐备的,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受理后将申请材料移交给城市城建处核准。
  (二)审查和决定
  1、承办人和分管副处长依据《城市供水条例》,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2、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3、必要时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形成考察报告,签署承办人姓名;
  4、处务会集体讨论,汇总专家意见(及考察报告),提出审查意见;
  5、审查意见在黑龙江建设网上公示一周,并对反馈意见进行处理;
  6、经审查合格的,由城市建设处行文,报主管厅长签批,并在黑龙江建设网上进行公告。
  (三)核发资质证书
  城市供水企业资质批准文件由城市建设处转给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由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核发资质证书。
  (四)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时限为20个工作日。城市建设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不能批准的,经主管厅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在审批过程中,需要有关部门和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七、监督检查
  城市建设处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政策法规处和厅机关纪委按照各自职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科级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新建燃气企业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
  二、责任人
  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权利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条
  四、申请条件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
  五、所需材料
  (一)符合当地燃气规划;
  (二)工程竣工资料及验收报告,地级燃气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竣工验收合格的文件;
  (三)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四)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运输、接卸、储存、灌装、残液回收装置,及相应的检测合格报告;
  (五)各项经营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六)操作人员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七)建设、设计施工、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的运行记录和资料档案;
  (八)建立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配备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九)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企业名称核准意见;
  (十)企业概况,包括企业设备设施、企业人员情况。
  六、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申请城市新建燃气企业的单位,由申请人按照申请条件准备申报材料,报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申请受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经一次性告知退回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齐备的,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受理后将申请材料移交给城市建设处核准。
  (二)审查和决定
  1、承办人和分管副处长依据《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2、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3、必要时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形成考察报告,签署承办人姓名;
  4、处务会集体讨论,汇总专家意见(及考察报告),提出审查意见;
  5、审查意见在黑龙江建设网上公示一周,并对反馈意见进行处理;
  6、经审查合格的,由城市建设处行文,报主管厅长签批,并在黑龙江建设网上进行公告。
  (三)核发行政许可批准文件
  新建燃气企业准予许可决定的批准文件由城市建设处转给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由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核发准予许可的批准文件。
  (四)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时限为20个工作日。城市建设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不能批准的,经主管厅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在审批过程中,需要有关部门和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七、监督检查
  城市建设处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政策法规处和厅机关纪委按照各自职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科级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
  二、责任人
  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权力行使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第七条、第十六条
  四、申请条件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城[1995]383号),《关于加强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黑建函[1996]第117号)。
  五、所需材料
  (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电子文件;
  (二)企业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验资证明和企业章程;
  (三)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与经营手册;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参加社保的证明单;
  (五)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由人事部门或人事部门认可的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相关专业的毕业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证明单;
  (六)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中级以上技术工种岗位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证明单;
  (七)申请表中所列的工程项目业绩材料的证明资料;
  (八)由具有资格的审计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出具近三年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和企业近三年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六、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申请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单位,由申请人按照资质条件准备申报材料,报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申请受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经一次性告知退回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齐备的,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受理后将申请材料移交给城市建设处核准。
  (二)审查和决定
  1、承办人和分管副处长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2、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3、必要时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形成考察报告,签署承办人姓名;
  4、处务会集体讨论,汇总专家意见(及考察报告),提出审查意见;
  5、审查意见在黑龙江建设网上公示一周,并对反馈意见进行处理;
  6、经审查合格的,由城市建设处行文,报主管厅长签批,并在黑龙江建设网上进行公告。
  (三)核发资质证书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批准文件由城市建设处转给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由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核发资质证书。
  (四)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时限为20个工作日。城市建设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不能批准的,经主管厅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在审批过程中,需要有关部门和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七、监督检查
  城市建设处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政策法规处和厅机关纪委按照各自职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科级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改动燃气设施核准制度

  一、责任单位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
  二、责任人
  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权力行使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四、申请条件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
  五、所需材料
  (一)地级燃气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同意建设的文件;
  (二)改动燃气设施的申请报告;
  (三)改动后的燃气设施符合燃气专业规划、安全等相关规定;
  (四)安全施工的组织、设计和实施方案;
  (五)安全防护及不影响燃气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保证的书面文件。
  六、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申请改动燃气设施的单位,由申请人按照资质条件准备申报材料,报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申请受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经一次性告知退回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齐备的,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受理后将申请材料移交给城市建设处核准。
  (二)审查和决定
  1、承办人和分管副处长依据《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2、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3、必要时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形成考察报告,签署承办人姓名;
  4、处务会集体讨论,汇总专家意见(及考察报告),提出审查意见;
  5、审查意见在黑龙江建设网上公示一周,并对反馈意见进行处理;
  6、经审查合格的,由城市建设处行文,报主管厅长签批,并在黑龙江建设网上进行公告。
  (三)核发行政许可批准文件
  改动燃气设施准予许可决定的批准文件由城市建设处转给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由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核发准予许可的批准文件。
  (四)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时限为20个工作日。城市建设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不能批准的,经主管厅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在审批过程中,需要有关部门和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七、监督检查
  城市建设处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政策法规处和厅机关纪委按照各自职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科级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燃气工程项目及其工程设计核准制度

  一、责任单位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
  二、责任人
  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九条
  四、申请条件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
  五、所需材料
  (一)项目建设
  1、地级燃气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同意建设的文件;
  2、符合当地燃气规划;
  3、当地规划、土地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建设意见的有关证书;
  4、用于工程建设的资金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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