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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08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08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的通知
(黑建房[2009]5号)


各市(地)、县(市)建设局(建委)、房产局,省森工、农垦总局建设局,中省直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厅决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2008年度资质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原则
  以建立诚信经营、规范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为目标,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为重点,以检查材料和现场抽查为手段,扶持、晋升诚信经营的骨干企业,淘汰、处理业绩差、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的企业。
  二、年检范围
  凡在2008年参加资质就位、年检和2008年新审批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在此次年检范围之内。 凡是本通知下发前未参加资质就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一律作废。
  三、年检内容
  重点是审查企业的开发能力、注册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等资质条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对不符合原定资质标准要求的开发企业,予以降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对符合上一级资质标准要求且经营行为规范的开发企业予以晋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年检:
  1、凡在经营中存在商品房销售“缺斤短两”、“合同欺诈”、“虚假广告”、“非法销售”、“质量低劣”等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又不妥善处理的和“违法违规拆迁”、“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不予年检。
  2、对投诉和上访较多,又不妥善处理的企业不予资质年检。
  3、对房地产营销人员不持证上岗和持证上岗人数不符合规定的企业不予资质年检。
  4、对不按时上报房地产开发统计报表的企业不予资质年检。
  5、对未按规定报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资料的不予年检。
  6、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资料报送不全的不予年检。
  7、对各地市行业主管部门有明确不予年检建议的一律不予年检。
  四、年检步骤
  参加资质年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要求准备资料,装订成册,报送当地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地)、县(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报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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