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补充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补充通知
(黑建安监[2009]6号)


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建设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建筑施工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现将安全教育培训的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教育培训要求
  (一)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二)作业人员进入新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前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三)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考核继续教育。
  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基本年龄要求;从事地面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年龄最低18周岁,最高60周岁;从事登高作业的人员,年龄最低18 周岁,最高55周岁。
  (二)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
  (三)经体检合格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考试要求
  (一)未参加全日制培训学习,达不到规定学时要求的,不准参加考试。
  (二)考场应满足单人单桌、考生间有适当距离等要求,否则,不得考试。
  (三)超龄学员和替考者,一律清出考场;不按规定时间考试的应取消考试资格。
  四、证书管理
  (一)经考核合格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见省建设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颁发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制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并盖黑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专用章印。
  (二)凡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持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制并盖黑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专用章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持其它部门颁发的操作资格证书视为无效;建筑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持有的盖“黑龙江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证书专用章”的证书废止,持证人员经教育培训及考核合格后换发新证。

黑龙江省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总站
二OO九年三月十六日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