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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大力培育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大力培育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吉工商个字[2009]18号)


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各县(市)工商局、城区工商分局,机关各处室、分局、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农村经济改革发展,省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并借鉴外省有关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大力培育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大力培育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

  二○○九年二月五日

  附件:
  关于大力培育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农村经济改革发展,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大力培育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制定如下意见。
  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着眼农村改革,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自愿民主,示范引导,多种模式发展为原则,以不断提高我省农业产业化、市场化、专业化水平为目的,积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全力服务,大力扶持,放手发展,在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扩张的同时,达到实力同步提升,努力推进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的发展。
  (一)加强宣传引导,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一是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前提下支持引导农村种养大户、农村能人、龙头企业、农技推广及农业科研单位和个人多主体、多形式地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二是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产品种植、养殖及其生产、加工、销售等系列经营,鼓励开展跨地区、跨所有制形式的合资、合作与联合。三是要在自觉、自愿的前提下,本着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引导农村各类合作经济组织规范登记,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目前全省农村已有的各类合作经济组织,要结合其特点,引导他们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企业化管理、企业化经营、企业化运作。
  (二)发挥登记职能,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一是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前的各项服务,对其设立过程中的名称核准、章程起草等进行全方位指导,保证登记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二是开辟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绿色通道”,在各县(区)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中心的登记注册窗口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咨询服务处,答疑解难、咨询服务,提供登记咨询和文本表格。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实行书式审查,只要提交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即予登记。三是提高登记服务效率,具备条件的县(区)局可参照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办法,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委托登记试点。不具备条件的县(区)局也可实行由工商所受理,县(区)局发照的办法。四是拓宽出资方式,凡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的出资方式均允许其成员出资。五是对2007年7月1日前成立的合作社不强制规范,采取自愿原则,准予保留原组织形式。对于申请规范的,准予使用原合作组织字号,保持其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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