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营口市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日
营口市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工作,鼓励社会公众监督安全生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营口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中心(以下简称市举报中心),市举报中心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查处、奖励等工作。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设立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机构。
第三条 市举报中心及各部门举报机构应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和联系方式。
第四条 各市(县)区也应设立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中心,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和联系方式。
第五条 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采取信函、来访、电话举报等方式。
第六条 对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实行奖励制度。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地方政府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市举报中心及各部门举报机构要安排专人负责举报案件受理工作,受理人员要做好受理案件的登记、受理、移交、催办、建档等工作。
各部门举报机构接到举报后要及时向市举报中心通报受理情况。
第八条 市举报中心受理举报案件后,按照安全生产职责分工,确定负责调查处理的责任单位部门,并移交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