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进一步抓好森林火灾安全扑救工作。扑救工作必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科学扑救”的思想,要把扑火安全摆在扑救工作的首位,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各县市要继续认真开展火场指挥和扑火技能的培训和演练,进一步提高扑火指挥的科学和规范性,所有扑火队员必须掌握扑火安全和紧急避险技能,力争不发生扑火安全事故。发生森林火灾的县市、乡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必须亲临火场一线,靠前指挥,坚持小火大打,大火特打,重兵投入的原则。扑救森林火灾要坚持以武警森林部队、地方森林消防专业队和应急队为主,其它扑救力量积极配合,不安排无扑火经验的干部带队到火场一线指挥,严禁组织孕妇、未成年人和老弱病残人员参加火场一线扑火,要有组织的上山扑火,严防群死群伤事件发生。各级指挥员在扑火过程中一定要讲究扑火战术,科学应对,对发生在危险时段,危险地形和危险区域的火一定要慎重处置,绝不能强攻硬打,对玩忽职守,指挥失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责任。要建立火场看守移交制度,明火全部熄灭后要对火线边沿进行有效清理,达到无火无烟,同时留足看守人员,落实看守责任,要分段到人,认真看守,任务完成后须报请火场指挥部同意后才能逐步撤离。因余火清理不彻底,看守人员擅离职守发生复燃火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6、 认真做好值班和火情调度工作,确保政令和信息畅通。进入森林防火期后,各地要切实加强森林防火调度工作,坚持24小时值班、带班制度,确保政令和林火信息畅通。各级森林防火办公室的值班人员不准缺岗、不准漏岗,对上级通报的卫星热点和航护火点,各级防火办必须认真核实并及时反馈。一旦发现火情要立即报告,快速反应,妥善处理。要按照规定的制度、程序和内容及时准确上报森林火情火灾,对迟报、瞒报、漏报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五、认真抓好森林防火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
森林防火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各县市要按照“三线责任制”和“四个责任人”的要求把任务和工作目标逐级落实到基层,领导责任、监管责任、巡护责任、监护责任落实到人,责任追究到底,提高森林防火工作的执行力。
1、 认真落实森林防火责任人。森林防火实行“四个责任人”制度,即各县市长、乡镇长、村民委员会主任是本辖区森林防火的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分管副县市长、副乡镇长是主要责任人,各县市林业局长、乡镇林业站长是重要责任人,从事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干部、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是直接责任人。“四个责任人”必须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对不履行工作职责,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责任人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