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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2008年节能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保障措施 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节能管理体系建设。各级要把节能降耗作为促进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突出抓好重点行业、企业的节能降耗工作,下最大功夫打好节能降耗攻坚战。各县市要加强节能管理机构建设,增加机构编制,设立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节能工作。开展企业能源管理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要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师专职负责节能管理,并报州节能办备案。要进一步加强全州节能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综合素质、严格内部管理,争取干部队伍在思想上、组织上、作风上、学习上、工作效率上有明显提高,为全州开展节能降耗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夯实节能工作基础。要按照国务院2007年11月17日批转节能三体系实施方案以及省的要求,建立适应我州节能工作需要的动态统计体系、监测体系以及评价考核体系。配合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建设企业能源管理信息系统。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要按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仪表,指定专人负责能源统计,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按季度向州经委报送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每年一季度报送上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二是实行能源统计联审联报。县级统计部门和节能主管部门要配备专人负责能源统计工作,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联审联报的基础上,全面推行能源统计联审联报制度,由县级及以上统计部门和节能管理部门共同审核、联合上报本地能源统计数据,确保能源统计数据客观、真实。

  (三)加强能源统计核算工作。在州节能降耗领导组下成立全州GDP能耗监测、核算和评估办公室。由州发改委、州经委、州统计局等单位领导和具体办事人员组成工作机构,专门从事全州及12县市万元GDP能耗、万元GDP能耗降低率、GDP电耗和规模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等指标的监测、核算和评估工作,负责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全州及各县市的能耗监测、核算和评估情况,向省上报核算州市能耗的基础统计资料,下算各县市单位GDP能耗及其降低率,结合实际对下算数据进行审核、评估认定。并以州发改委、州经委、州统计局三家单位名义联合发布各县市节能降耗相关数据。

  (四)加大节能资金投入。根据《节能法》的规定,将节能资金列入财政专项预算,并逐年加大节能资金投入,同时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和补贴。各县财政也要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加快形成州、县市两级财力在节能工作上的聚合作用。重点支持余热余压利用、燃煤工业锅炉节能改造、电机系统节能改造、煤层气(瓦斯)发电、绿色照明、能量系统优化等重大节能工程。为各级节能管理机构和能源统计部门开展节能管理、节能执法、能源审计、节能宣传培训、能源统计和表彰奖励等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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