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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10修改)


  第六条 省物价局会同省环保厅负责组织燃煤发电企业和省级电网经营企业在全省建立 “湖南省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新(扩)建和已投运的燃煤发电机组烟气脱硫设施须按省物价局、省环保厅另行制定的《湖南省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设施运行监管系统建设规范》要求于2011年7月1日前将所需信号采集装置接入该监管系统,并向省物价局、省环保厅和省级电网经营企业实时传送脱硫设施主要运行数据,与脱硫设施同时投入使用;实时传送的脱硫监测数据符合实际,满足脱硫效率、脱硫设施投运率和脱硫电价的计算要求。逾期未建立监管系统的,暂停执行脱硫电价直至建设完毕。

  第七条 新(改、扩)建燃煤电厂安装的脱硫设施在完成工程调试和168小时试运行并取得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的环保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后,可向环保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环保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监测报告等相关文件后,按环保“三同时”要求和规定程序,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三章 脱硫电价的确认程序

  第八条 安装的烟气脱硫设施,通过省级以上环保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获得验收合格文件后,该项目单位持申请执行脱硫电价的报告、发电机组正式进入商业运营及脱硫设施验收合格文件等有关资料向省物价局提出申请。如环保部门不能按时验收的,自发电企业向环保部门递交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发电企业持上述相关的证明文件向省物价局提出申请。

  第九条 省物价局受理发电企业申请后,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对符合条件的机组以正式文件批复执行脱硫电价。

第四章 烟气脱硫设施的运行管理

  第十条 电网经营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排安装脱硫设施的燃煤机组上网发电。

  第十一条 发电企业安装的烟气脱硫设施必须达到规定的脱硫效率,其中长株潭地区发电企业脱硫效率月均值须达到92%以上,其它地区月均值须达到90%以上,并确保达到二氧化硫排放标准和总量指标要求。

  第十二条 发电企业须分机组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帐,记录脱硫设施运行和维护、烟气连续监测数据、机组负荷、燃料硫份分析和脱硫剂的用量、厂用电率、脱硫副产物处置、旁路挡板门启停时间、运行事故及处理等情况,并接受省物价局和省环保厅等相关部门的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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