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燃煤发电企业和省级电网经营企业分别负责各自监控设备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确保实时传送脱硫设施的运行和监测数据,如实反映脱硫设施的投运率和脱硫效率,为脱硫电价的计算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 发电企业需要改造、更新脱硫设施,或因脱硫设备维修需暂停脱硫设施运行的,需提前报请省环保厅批准后,报省物价局和省级电网经营企业;省环保厅须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作出决定,逾期视为同意。遇事故停运应立即报告省环保厅和省物价局,并告知省级电网经营企业。
第五章 脱硫电价的计算与考核
第十五条 发电企业脱硫电价的考核以发电机组为单位,依据 “监管系统”实时监测的脱硫设施运行情况和发电机组相关数据,结合现场检查和物料衡算相关指标计算结果。
第十六条 脱硫电价考核的主要指标有:机组烟气脱硫装置的投运率和脱硫效率以及机组的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脱硫装置投运率为脱硫设施年运行时间与燃煤发电机组年运行时间之比。脱硫效率为烟气通过脱硫设施脱除的二氧化硫量与未经脱硫前烟气中所含二氧化硫量的百分比。
第十七条 采用循环流化床炉内喷钙技术脱硫,无法监测烟气二氧化硫入口浓度的,按照燃煤含硫量计算入口浓度,其结果作为未经脱硫前烟气中所含二氧化硫量计算脱硫效率。
第十八条 省物价局、省环保厅、省级电网经营企业发现发电企业传送的脱硫设施实时监测数据异常的,应及时告知发电企业查明原因,发电企业应在收到告知后两个工作日内及时修复并将处理情况报省物价局、省环保厅和省级电网经营企业;发电企业如未按时报告处理情况,该时段不计入脱硫设施的投运时间,其对应发电机组运行时间仍参与投运率的统计考核;发电企业按时报告处理情况,但预计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修复正常,原则上该时段也不计入脱硫设施的投运时间,其对应发电机组运行时间仍参与投运率的统计考核,有特殊原因的,另行报告省物价局、省环保厅、省级电网经营企业。
第十九条 对脱硫设施投运率、脱硫效率具有下列情形的燃煤机组,从上网电价中扣减脱硫电价,由物价部门收缴财政,同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环保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