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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10修改)

  1、投运率:

  (1)脱硫设施投运率在90%以上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

  (2)投运率在80%-90%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1倍罚款;

  (3)投运率低于80%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5倍罚款;

  以上情形中,属以下原因而影响投运率的部分,只扣减脱硫电价款,不罚款:

  (1)因脱硫设施改造或例行停运检修并报请省环保厅批准的部分。

  (2)发电机组开机时未达到额定出力50%前和停机时出力降到额定出力50%后的部分,以及其它因技术原因造成脱硫系统与发电机组无法同步运行并经省物价局批准的部分。

  2、脱硫效率:

  脱硫效率月平均值未达到第十一条规定标准的,相应扣减当月脱硫效率未达标且二氧化硫超标排放时段电量的脱硫电价。

  第二十条 各燃煤机组脱硫设施的运行情况,应按月进行考核。具体由监管系统管理单位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附件二中1-12项数据告知相关发电企业,发电企业如实逐栏填列附表中13-15项数据后,连同1-12项数据确认意见于之后2个工作日内报省环保厅和省级电网经营企业,由省环保厅会同省级电网经营企业根据 “监管系统”实时监测数据和物料衡算相关指标对脱硫设施的投运率、脱硫效率、达标排放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于每月初7个工作日内报省物价局核实后作为计算脱硫电价的依据。发电企业如未按时反馈视为同意告知意见。“监管系统”未建立前由发电企业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附表报省环保厅和省级电网经营企业核实后,报省物价局。

  第二十一条 省环保厅会同省级电网经营企业于每月初7个工作日内将辖区内上月执行脱硫电价的各燃煤机组脱硫设施月投运率、脱硫效率等报省物价局,并向社会公告所辖地区各燃煤机组上月脱硫设施投运率、脱硫效率等情况,按季公告排污费征收情况。

  第二十二条 脱硫装置运行考核数据实行按月度核算、年度清算的办法,电网经营企业根据省物价局确认的运行考核指标情况,于次年1月1日起10个工作日内清算全年脱硫电费,年度清算所扣减脱硫的电费抵减“监管系统”新增建设和运行维护费用后,由价格部门依法收缴财政。

  第二十三条 环保部门应按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征收标准足额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使用排污费,并做到公开、透明。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向燃煤电厂收取自动在线设备及系统的验收费、管理费、考核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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