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法保护基层供销社的财产权益。切实防止社有资产流失。基层供销社进行改造改制时处置资产,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优先补偿安置职工,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资产,其所有权仍归基层供销社,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处置。基层供销社关停、解体后的剩余资产,由上一级联合社统一管理,用于在当地组建新的基层供销社、领办专业合作社、发展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保护基层供销社服务体系的完整性。
(四)依靠金融机构支持基层供销社发展。金融机构要创新信贷担保手续和担保办法,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基层供销社要给予与其他市场主体同等的贷款待遇,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对基层供销社创办的各类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要简化手续,允许其以自有资产或社员联保的形式办理贷款手续,提供小额贷款,促进其发展。保险公司对基层供销社改制和发展现代农业的项目实体提供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业务支持,配合政府部门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为建设项目提供必要的风险保障。
(五)落实对供销社改革发展的有关政策
1. 落实对基层供销社职工的社会保障政策。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切实解决好基层供销社职工的社会保障问题。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桂政发〔2006〕54号)、《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劳社发〔2007〕248号)、《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关于积极促进全区供销社系统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桂劳社发〔2007〕266号)、《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关于切实做好全区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职工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桂劳社发〔2007〕267号)等文件,对基层供销社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确因困难无能力缴纳的,可由基层供销社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交协议。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应一次性补缴职工所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后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要注意安置基层供销社“4050”人员。下岗、待业职工和已完成身份置换的人员(含退休人员),按所在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按所在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政策缴纳。基层供销社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承担原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责任;倒闭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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