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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小区燃气配套工程的通知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小区燃气配套工程的通知
(沈建发[2009]10号)


各燃气特许经营企业:

  为加强我市燃气行业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市新建住宅小区燃气配套工程,促进我市燃气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起,根据我市总体规划和燃气专项发展规划,凡在我市已经实行燃气特许经营许可的区域内新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燃气配套工程由本区域的特许经营企业负责解决,不允许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小区管道液化石油气供气设施。

  二、燃气特许经营企业负责本辖区内燃气管网配套工程的日常巡查,一经发现在特许经营范围内配套建设管道液化石油气供气设施的住宅项目,要及时上报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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