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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规程》的通知

  3.10.0.4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的资料:《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复印件,上年度房租支付费用凭证复印件。

  3.11 无房户租赁住房用于自住且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提取

  3.11.0.1 需提供的资料:《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部门登记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或社区出具家庭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上年度房租支付费用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11.0.2 提取期限及次数:自租房起十二个月后可申请提取,每年度可对应提取一次。最后一次提取不得超过自停止租房起六个月。不满十二个月的不得提取,不满二十四个月的按十二个月时间提取,以此类推。

  3.11.0.3 提取额度:可以提取账户内百元以上的部分,其计算公式为:月房租-实际家庭月收入×15%。

  3.11.0.4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的资料:《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房产部门登记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家庭收入证明复印件,上年度房租支付费用凭证复印件。

  3.12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取

  3.12.0.1 需提供的资料:《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12.0.2 提取期限及次数:自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可申请提取, 每年一次,每次间隔为十二个月以上。

  3.12.0.3 提取额度:可以提取账户内百元以上的部分。

  3.12.0.4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的资料:《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复印件。

  3.13 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提取

  3.13.1 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患有重大疾病提取

  3.13.1.1 提取条件: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不低于一万元,且医疗费用必须是患病住院期间发生的费用。

  3.13.1.2 需提供的资料:《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凭二级以上医疗部门出具的重大疾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住院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医疗费用支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与缴存人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13.1.3 提取期限及次数:自住院起十二个月内可申请提取,可多次提取,每次间隔为十二个月以上。

  3.13.1.4 提取额度: 可以提取账户内百元以上的部分,申请人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合计在扣除各项保险赔付后,不得超过个人负担部分。

  3.13.1.5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的资料:《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二级以上医疗部门出具的重大疾病证明复印件,住院凭证复印件,医疗费用支付证明复印件,与缴存人关系的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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