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认福建省红十字会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闽财税〔2010〕32号 2010年7月26日)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我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文)和闽财税[2010]13号文的有关规定,经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福建省红十字会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执行时间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