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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十五条 第一个接收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或预警信息的值班员是该信息报送处理的首要责任人。值班员必须详细询问信息来源单位,全面掌握首报信息要素,按照值守应急工作程序快速、完整、准确地报送和处理,并负责回答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内容及其报送、处理情况。
  第十六条 值班员必须按照值守记录要求,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文字记录,做到及时、准确、简明和要素齐全,使用专用的记录本并规范存档。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领导带班制度,带班领导负责指挥、指导值班员妥善处理值守应急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应急预案编制与管理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市各部门共同负责建设市本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第十九条 市应急办在组织分析公共安全形势、评估应急处置能力的基础上,每4年修订一次《河池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 市各部门按照《河池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负责编制完善市本级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经评估、审核后,按照应急预案管理权限与程序报批和发布。市各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对县应急预案和基层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的指导,做好上下级应急预案的衔接,完善重大活动的应急预案,提高基层应急预案的覆盖面。
  第二十一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必须明确应急处置原则、事件分级、信息报告主体和程序、应急指挥体系和职责划分、预警发布和公众疏散、响应级别及其条件、处置措施和应急保障、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调查评估和恢复重建等内容,并尽量细化,增强其可操作性。
  第二十二条 市各部门要建立预案演练制度,做到常用的专项应急预案每年演练一次、其他各类应急预案每两年演练一次,并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十三条 市各部门要组织、指导企事业单位、乡村、社区等基层单位和组织,开展经常性的预案宣传和演练。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督促、指导各级各部门加强风险隐患排查和分析,及时修改专项应急预案,强化应急预案演练,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机制。

第六章 应急体系与能力建设

  第二十五条 应急体系建设要依据应急体系建设规划进行。市应急办负责依据国家相关规划、广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河池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河池市应急体系建设规划,明确应急体系建设目标,将应急队伍、物资、基础设施、科研能力建设的任务分解到各县(市、区)各部门,提高我市监测预防、应对处置、应急保障能力。
  第二十六条 市各部门要建立广泛的基层信息员队伍,增加对主要自然灾害、重大安全生产危险源、重要基础设施、重点有害生物和疫情的监测网点,提高监测、信息、预警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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