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逐级上报、市各职能部门直报市人民政府分别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主渠道和辅助渠道。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制度,必须按照规范的渠道、规定的时限完整地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第三十八条 信息内容和上报要求。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部门对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要立即查清事件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信息来源,事件初始原因、类型,已造成损失和后果,影响范围和可能影响范围,已采取的处置措施和处置效果,事件发展趋势和下一步工作措施、建议等信息要素。
(二)较大(ⅲ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要在事件发生后2 小时内上报市人民政府。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或遇特殊情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在报市人民政府的同时,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报告事件信息。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接收、报告、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或预测预警信息的基本程序。
(一)总值班室收到突发公共事件情况报告或预测预警信息后,属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或敏感突发公共事件的,要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应急办负责人,同时转告相关业务科室。
(二)对重大(ⅱ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市应急办会同相关业务科室迅速核实,依据相关应急预案,提出处置意见或方案,起草上报自治区总值班室的事件信息,呈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较大(ⅲ级)以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由相关业务科室办理。
(三)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对业务科室呈报的处置意见,应作出明确批示,并决定是否报告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
(四)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接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后,应作出明确批示,决定是否报告市长和上报自治区总值班室。
(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对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批示、指示,在正常上班时间,由相关业务科室负责转办和落实,并转告市应急办;在节假日或休息时间,由总值班室负责转办、督办,并将办理情况转告相关业务科室。
(六)重大(ⅱ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初报、续报信息由市应急办上报自治区总值班室;综合信息由相关业务科室起草,经市应急办审签,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批后上报自治区。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业务科室直接收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或预测预警信息后,亦按以上要求办理。
第八章 应急响应和应对处置
第四十条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事件级别,依次启动本级本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尽可能将事态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市相关部门给予指导。
第四十一条 达到一定级别、需要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对处置的,则在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指挥下,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市相关应急预案,统一指挥,调动相关力量进行处置;必要时,派出工作组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处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协助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办理相关文电和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