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河池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关于《河池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县市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河池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
(河池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河池市国土资源局、
河池市财政局 二○○八年十一月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城市化进程,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实施城市规划征地中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辖区范围内常住农业户籍,因本农户所承包的集体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不足0.3亩),依靠土地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且在征地时具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以上的在册农业人口(以下称为“被征地农民”)。
被征地时尚未达到法定劳动能力的人员,按征地补偿规定采取一次性发给其征地安置补助费,待其达到劳动年龄时,再依据其就业情况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根据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策可衔接,政府财力能承受,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简便易行等原则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二章 养老保障
第四条 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养老保障制度,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养老保障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养老保障基金实行县级统筹,今后条件成熟可实行市级统筹。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以村(居)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组织参加,并按下列程序办理参保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