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征地农民由个人向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对被征地农民提出参保申请进行审核;
(三)经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审核后,参保申请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准;
(四)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准后,参保申请材料在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公示7天;
(五)公示期满后,被征地农民参保申请材料报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复核,然后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确认;
(六)经国土资源部门复核和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后,被征地农民参保申请材料移送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原则上应一次缴清。无能力一次缴纳的经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经办机构协商并签订协议,可以分次缴纳,但首次缴费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60%,其后每次缴费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10%,并加收同期存款利息。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障费按下列标准缴纳:
1、参保缴费时年满16周岁至年满60周岁的人员应缴费为:缴费总额=月领取待遇标准÷0.00678÷(1+年利率)n;n代表缴费年龄到60周岁的积累年限。
2、参保缴费时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应缴费为:缴费总额=月领取待遇标准×12(1.03m-1)÷(0.03×1.03m-1);m代表缴费年龄至75周岁的年限。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由个人、集体、政府三方共同出资缴纳,其中政府负担40%,集体负担30%,个人负担30%(具体缴费标准见附表1)。集体和个人负担的部分,也可由双方另行商定各自承担比例,没有集体承担的部分,应由个人全部承担。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个人和集体缴纳的养老保障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政府出资缴纳部分记入统筹帐户。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障费的资金来源:个人承担部分主要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缴;集体出资部分主要从土地补偿费中抵缴;政府出资部分主要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及村集体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障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算,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从征地补偿费中一次性直接拨付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部门在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的被征地农民缴费名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经政府批准,将政府负担的40%部分划入县(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政府负担的40%部分,市区范围内由市政府负责。属县(市)的由各县(市)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