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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河池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年满60周岁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其中参保缴费时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养老保障金每月按参保缴费时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计发;参保缴费时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的人员,在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计发的基础上,再按距离60周岁每差一年每月再增发养老保障金5元(具体计发标准见附表2)。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每月享受养老保障金数额分别由缴费时记入个人帐户和统筹帐户的比例组成。即养老待遇数额按60%从个人帐户中支付,40%从统筹帐户中支付,两部分合并后的养老保障金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当个人帐户支付完结后,养老保障金从统筹帐户中支付。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基金尚未领取或领取尚未完结的余额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十五条 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人员,其户籍迁出统筹地的一律不转移养老保障关系,达到享受待遇条件后在原统筹地领取养老保障金;申请退保的将个人帐户基金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其养老保障关系。
  第十六条 对已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后进城务工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凡符合条件按月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在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帐户基金退给参保人,并终止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关系;对已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后进城务工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依据本人意愿可以采取续缴的办法继续缴费,直至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为止,在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帐户基金退给参保人,并终止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关系。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分账管理。基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支、截留、挤占、挪用。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加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管理,并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和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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