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河池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出现缺口的,属市区的由市政府负责。属县(市)的由相应的县(市)负责。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经办机构要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收入户和支付户。集体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障费全部缴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收入户,在次月5日前统一划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养老保障基金支出由养老保障经办机构向财政专户提出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计划将养老保障基金从财政专户拨付到经办机构的养老保障基金支出户,然后实施养老保障金发放。
  第十九条 已在本市城镇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且按月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被征地农民,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凡没有拟订征地养老保障方案或没有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予受理征地申请。申请征地经依法批准后,以双方签订征地协议之日(月)为参加社会保障的基准日(月),原则上自基准日(月)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被征地农民的参保手续。
  第二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的出生日期的确认以其本人身份证和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身份(户口)证明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的被征地农民可参照此办法参保缴费,但政府不承担相应比例补贴,全部费用由个人和集体商定各自承担比例,自愿参保。

第三章 医疗保障

  第二十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当地医疗保障覆盖范围。
  (一)被征地农民持本人户口、身份证和所在村委会、乡政府、国土资源局的证明到所属地县(市、区)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二)被征地农民身份变为非从业城镇居民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被征地农民身份仍属农村居民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四)被征地农民身份仍属农村居民的进城务工人员和被征地农民身份已属城镇居民的从业人员,有用人单位的,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五)被征地农民身份仍属农村居民的以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六)对生活困难、难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被征地农民,要按有关规定纳入当地政府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