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参保资金的筹集、参保办法及待遇
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可以单独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所需费用由企业负责筹集。企业能够足额缴费的,按现行的医疗保险政策享受门诊医疗、住院医疗及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一)经审核属于国有困难企业的,改制时,已按当地退休人员前三年平均医疗费用为基数,逐年递增10%,并一次性将原企业退休人员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拨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现行的政策规定,支付其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退休人员享受门诊医疗和住院医疗及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二)经审核属于国有困难企业,企业有部分筹资能力的,退休人员可以按企业所在统筹地区在岗职工的上年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和当地的缴费率参保。由企业持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的材料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助,同级财政部门视企业困难情况补助应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20%-50%,大病医疗保险每人每年42元由退休人员个人缴纳,剩余部分由企业筹集。
(三)经审核属于国有困难企业,企业没有筹资能力的,退休人员参保由企业持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的材料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助,同级财政部门按企业职工参保办法给予50%补助,大病医疗保险每人每年42元由退休人员个人缴纳。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后,不享受门诊医疗,只享受住院和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四)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之前已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及名存实亡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费用,由企业持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的材料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助,补助标准按本《实施意见》的三(三)办理。
(五)经审核属于国有困难企业的,政府批准改制后,在资产变现时,优先按当地离退休人员前三年平均医疗费用为基数,逐年递增10%,并一次性将原企业退休人员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拨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现行的政策规定支付其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当地财政不再安排资金解决企业退休人员每年的医疗保险费。
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享受退休人员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可按年缴纳。
企业化管理的困难事业单位依照以上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