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意见等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06〕10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65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信息报告的原则
根据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实行责任主体第一时间报告原则和分级分类报告原则。
二、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是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初始信息的责任主体。在应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过程中,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和现场指挥机构是报告应对处置信息的责任主体,设置专职信息报告人员,具体负责收集、汇总、报告信息。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和事发地基层组织有责任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同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跨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报告相关信息。
突发公共事件中有关外籍和港澳台侨人员伤亡、失踪、被困的信息,要按部门职责,分别报送市外事办、港澳办、台办和侨办,并由市外事办、港澳办、台办和侨办及时上报自治区外事办、港澳办、台办和侨办,同时抄报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负责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并通报自治区有关部门和事件可能波及到的相邻市。
三、信息报告的内容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响应初始信息、应对处置信息和处置评估报告。
(一)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信息的要素,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测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和应对采取的预防措施。
(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的初始信息要素,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处置情况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