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信息报告的时限要求
(一)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发生单位和事发地基层组织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二)事发地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立即核实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确认为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的,要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处置情况。
(三)确认为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的,事发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和负有监管责任的有关部门要在事发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报告,详细信息不得晚于事发2小时内上报。遇到特殊情况,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负责在事发3小时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同时通报自治区相关部门和可能受事件影响的地区。
(四)对情况特殊,确实难以在事发2小时内准确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的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要在接到事件报告后半小时内以电话形式报告市人民政府,并说明原因。市人民政府在接到事件报告后1小时内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国家机关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信息报告的渠道
(一)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通过政府的值班网络系统、信息报送系统和文件传输系统逐级上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为信息报告的主要渠道。负有监管、应对责任的各级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为信息报告的辅助渠道。两种信息报告渠道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二)要高度重视新闻媒体、互联网、境外媒体信息来源点多面广的优势,及时收集和掌握新闻媒体报道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相关社会动态和热点问题的信息,对其中反映的重要情况要及时核实、评估分析、并视情报告。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准确、客观地报道突发公共事件。
(三)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公开、开放的信息报告渠道和平台,接受社会公众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经核实后视情况报告。要结合实际,在社区、农村、企业、学校等基层组织和单位设立信息报告员,建立信息报告和风险隐患报告激励机制。
八、信息报告责任追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各级各部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进行考核,对不认真履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职责,迟报、误报、漏报信息、有意谎报、虚报事件真实情况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因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