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城区石山绿化工程以资代劳费收缴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委、办、局,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
2008年12月16日河池市第二届人民政府第28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河池城区石山绿化工程以资代劳费收缴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河池城区石山绿化工程以资代劳费收缴办法
为打造生态民族文化名城,有效治理河池城区日趋恶化的生态环境,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利用3年时间完成河池城区石山绿化工程建设任务,并力争5年后初见成效。为加快河池城区石山绿化工程建设步伐,依法规范河池城区石山绿化工程义务植树以资代劳费(以下简称“绿化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根据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
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实施细则》(以下统称《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河池城区石山绿化工程以资代劳费收缴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绿化费,是指未参加义务植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用于代其完成植树义务所需的费用。
第二条 缴纳绿化费的对象。
驻河池城区的中直、区直、市直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的适龄公民(年满十八周岁以上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和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为义务植树适龄公民),未能直接参加义务植树活动,应以缴纳绿化费的形式履行植树义务。
第三条 免缴绿化费的对象。
1.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
2.驻河池城区的人民解放军指战员、武警部队官兵;
3.丧失劳动能力者、残疾人员;
4.在校学生;
5.享受社会低保人员、领取生活补助金的下岗失业人员;
6.离退休人员和未就业人员。
上述人员虽然不用缴纳绿化费,但有劳动能力者应参加统一安排的义务植树活动。
第四条 绿化费收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