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放宽经营范围。除涉及前置许可的项目外,分支机构经营范围超出所隶属企业法人经营范围的,可以先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企业法人要在两个月内进行变更登记。申请设立法律法规规定应经许可审批方能登记、且筹建期较长的公司,经营范围核定为“仅供办理审批许可,未经许可审批和变更登记,不得从事经营活动”,营业期限最长核定为一年。待公司取得相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后,工商部门再确认其经营资格。
(五)放宽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审查。申请人有正当理由,不能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以用其他能够证明其具有合法使用权的手续代替。住所(经营场所)设在商场、宾馆、酒店、市场内的,可以用租赁协议和该商场、宾馆、酒店、市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场地使用证明。非公司制企业法人的住所和经营场所为租赁房屋的,不强制要求房屋租赁的期限必须在一年以上。
(六)放宽企业年检要求。企业申报年检超出规定时间在二个月之内的,可不予经济处罚;超过二个月,但在当年内主动补办年检的,应当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减轻处罚。除前置许可文件、证件有效期届满外,企业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延期参加年检,登记机关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可以将延期参加年检的最长期限由30日延长至3个月。在偏远地区,推行流动办照、流动年检。
(七)简化登记注册手续。实行注册资本分期缴付的公司,未缴足前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需提交验资证明。国有非公司制企业法人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可凭国资部门确认文件、验资证明办理登记。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的,可以先办理登记手续,一年内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办理分公司登记,可提交董事会决议申请登记;公司在同一登记机关办理多个分公司的,可以只提交一份公司章程供登记机关备案。下放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权限,旗县工商局可以委托辖区工商所审查、受理、发照。
(八)简化审批程序。办理名称预先核准时,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核准条件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法人设立的不单独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仓库、生产车间、办事处,可以不办理工商登记。在自治区内的非公司制企业法人设立分支机构,不再要求办理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九)提高服务效能。加快推进市场主体登记网上在线办理系统建设,在法定时限内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限。进一步增加投入,完善信息应用技术,扩大网上登记、网上年检的覆盖面,提高市场主体准入和监管效能。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密切联系个体私营主体的优势,为跨地区经贸洽谈活动牵线搭桥,促进项目对接与合作。提高市场主体发展信息分析工作水平,为政府和社会提供有价值的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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