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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应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通知

  三、突发公共事件(事故)信息报告的内容
  (一)已经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二)可能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
  (三)由于某种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引发的其他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
  (四)事件本身虽然不大,但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
  (五)其他需要向市政府报告的信息。
  四、突发公共事件(事故)信息报告规则
  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报告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和动态,确保信息畅通。
  (一)突发公共事件(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通辽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确定的《分级标准》〔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如实向市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二)市政府决定建立半小时报告制度。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委办局要在半小时内如实向市政府书面报告。对于个别情况特殊,难以在事件发生后半小时内向市政府进行书面报告的,可在半小时内,先口头报告,书面报告时限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三)有关法律法规对某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突发事件信息应具备的要素: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内容要准确、具体,一般应包括以下要素:
  接报时间(24小时制,下同);信息来源(报警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事发时间;事发地点(XX地区、XX部门或单位名称);事件性质;影响范围;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事件发展趋势;领导到位情况及现场已采取的措施等。
  (五)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事态控制及变化情况。对性质复杂且处置时间较长的事件(事故),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实行“日报告”制度,必要时要随时续报。续报一般不再复述事件初始过程,只报告事态发展或处置的进展情况,多次报告的,用“XX旗县市区或部门XXX(事件)续报一、续报二??????”表述。
  (六)报告一般应采用传真方式,同时上传电子邮件(涉密事件除外)。情况特别紧急时,可先电话报告,但要及时补报文字材料。报送方式如下:纸质文本传真至市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传真:0475-8836171,8836119、8836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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