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突发公共事件 (事故)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的,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五、突发公共事件(事故)信息的处置程序
各地区、各部门遇有紧急重大情况时,要按照迅速、准确、稳妥、保密的原则,要在第一时间先行协调处置,并区分轻重缓急,跟踪调度情况。
(一)任务受理。
1、各地区、各部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事故)信息报告后,应立即向市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报告;同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2、各地区、各部门对市政府领导针对事件直接做出的批示和指示,要准确记录(电话指示的,要将电话记录内容向领导复述,确认无误);接到领导批示或指示的时间和内容、重要事项及领导批示、指示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反馈,并报告办理结果。
3、凡向市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报告的情况,应由地区、部门主要领导签发。电话报告的,事后要补报有关领导同志签发的文字材料。
(二)协调落实。
1、在突发公共事件(事故)处置过程中,市政府应急办要主动与在现场指挥的领导同志或领导随行人员及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保持联系,及时传达各级领导同志和上级机关的处置意见;及时跟踪核实事件(事故)进展情况,将最新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并通报有关部门。
2、事发现场如提出援助请求(物资、装备、人力、资金等),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市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要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如情况紧急时,也可先行通知有关部门做好援助准备工作。
3、市政府领导如提出召开紧急会议或要去事发地指挥处置工作时,市政府应急办要及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安排。
(三)善后处理。
1、在突发公共事件(事故)处置过程中,市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要对接收的信息报告、电话记录、处置过程中各级领导的批示、指示(原件)等文件,进行整理归档、立卷保存。
2、各地区、各部门在事件(事故)处置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保密工作制度,不得在无保密装置的电话、计算机、传真机和网络上处理涉密事项。
六、信息保障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快应急信息平台建设,选派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干部从事这项工作。配备必要的通信设施,保证工作期间信息、电话联络畅通。要结合实际,依据总体应急预案和本报告精神,研究制定本地、本部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具体办法,把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
七、应急信息联络员及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