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小印染专项。 2009 年 3 月底前,完成《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05 年版)》禁止新建的 74 型染整生产线的淘汰工作。对不能稳达标和不达标的企业限期在 2009 年 6 月份前完成治理任务。做到稳定达标排放,限期内不能完成治理任务的一律实行关闭。(由市环保局牵头)
(六)城市污水处理专项。 各地要按照《湖北省 “ 十一五 ” 城市污水处理目标责任书》要求,加快推进辖区内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进度。凡 2008 年应竣工和应开工而至今尚未开工的项目,必须在 2009 年一季度前全部开工建设。目前没有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达到 0.8 元 / 吨的县市,必须在 2009 年 6 月份前全面标准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保障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经费。(由市建委牵头)
二、实施步骤
(一)组织实施阶段。 1 月份,经市专项治理牵头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呈报省政府在媒体上公示 2009 年专项治理企业名单及期限。 2 月至 6 月,各地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定期组织检查,对重点地区开展现场监督,促进专项治理工程的顺利实施。 6 月,市专项治理牵头部门组织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进行一次督察,通报进展情况。
(二)总结验收阶段。 2009 年 6 月 30 日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不同实施阶段,分别组织监督检查,并按时上报阶段性工作总结。市专项治理工作专班组织对各地全年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市政府成立环保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市各牵头部门成立工作专班,负责全市环保专项治理的协调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根据市政府确定的治理目标,制订本地区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完成任务。要督促关停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等相关问题,切实做好关停企业人员安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各地按照专项治理要求上报应关闭企业,并在规定时限关闭到位的,将参照 2008 年的相关政策给予一定奖励;逾期未上报或未关闭到位的,将不再给予奖励。
(二)加强部门配合,增强工作合力。 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建委要切实承担起专项治理的牵头责任,按照目标任务的要求,制定总体实施方案和操作办法。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强化工作职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对限期淘汰的落后企业,金融机构要停止各种形式的授信,并采取措施收回和保护已发放的贷款;物价部门在淘汰期限内,实行差别电价、水价;供电部门依法停止供电;水务部门依法停止供水;质监部门依法吊销或变更生产许可证;环保部门依法吊销或变更排污许可证;工商部门依法吊销或变更营业执照。监察、财政、审计、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加大对专项治理工作的支持力度。要借助各类新闻媒体,宣传国家的产业政策,加强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营造全社会理解、支持、拥护环保专项治理工作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