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功能,维护非公有制经济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改善民生,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
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 272 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 现就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设立的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包括混合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组织等,都应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改制后,应及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变更登记手续,继续按时足额为在职职工(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下同)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中断。如改制后中断缴存的,应自本通知发布后 30 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手续。
三、劳务派遣企业在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应当明确劳务派遣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承担和缴存方式;未明确的,被派遣劳动者的住房公积金由劳动派遣企业缴存。
四、单位和在职职工个人都应当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义务。单位为在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列入单位成本或者费用;在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在职职工所有,并依法享有提取和使用权。
五、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即按职工上年度工资年收入除以 12 个月来确定。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均为各 5% ,有条件的可在 5% 至 12% 之间选择缴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 12%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