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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补贴资金来源: 我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 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 80% ,省级财政负担 20% 。

  (五) 实施时间: 2008 年 12 月 1 日 起,到 2012 年 11 月 30 日 止,共 4 年时间。

  三、家电下乡流通企业和销售网点

  (一)承担销售任务的流通企业。

  经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推荐和商务部、财政部招标,确定承担我省家电下乡销售任务的流通企业 20 家,即: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湖北有限公司、青岛海信营销有限公司、青岛海尔销售公司、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国美电器集团武汉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TCL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青岛澳柯玛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双鹿电器有限公司、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白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天音通信发展有限公司、广州万宝集团有限公司、六安索伊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武汉中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工贸有限公司、武汉西楚商贸有限公司。

  (二)家电下乡销售网点。

  1. 基本条件: ⑴ 必须是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 ⑵ 有相应的经营场地、设施, 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 ⑶ 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 ⑷ 必须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 ⑸ 企业 信誉好,无不良记录。

  2. 销售网点的备案。

  销售网点备案由所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会同财政部门办理,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监管。

  (1) 提出申请。由中标销售企业或销售网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A 《湖北省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申请表》 2 份; B 销售网点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C 销售网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D 中标企业授权书。

  (2) 审查确认。县级商务部门在接到书面备案申请后,要 会同财政部门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备案,不得放松标准, 不符合条件的不能确认为销售网点;不得以备案为条件向企业收费;同一网点不得重复备案,即同一个销售网点,由一家在我省中标的销售企业进行备案并承担管理责任。中标企业除直营网点外,对加盟及授权网点应允许其自主选择所中标企业,并不得限制下属销售网点经营、销售其他品牌中标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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