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为方便农民购买,减少农民购买费用,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 承办企业设在城区的总店凡有家电经营业务且具备条件的,与中标流通企业签定加盟协议后可以作为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进行备案登记;并鼓励中标流通企业在乡镇设立家电下乡销售网点,每个乡镇选择 1-2 个。其中,有经营能力且具备条件并与中标流通企业签定加盟协议的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 乡级农家店优先选择,其它从中标流通企业设在乡镇的网点中选择。中标流通企业设在乡镇的网点未被选中为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的,可以受本企业设在县城销售网点的委托开展销售预约登记和送货上门服务,所进行的委托销售由县城网点开具销售发票,不得以本店名义开具销售发票,否则,所开销售发票购买人不能享受家电下乡的财政补贴。
(4)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在网点备案申请表上盖章核准,并在密钥发放后及时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上审核通过。备案材料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存档。
(5)网点公示。各县(市、区)商务局会同财政局备案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经市商务局、财政局核准后统一向社会公示,并上报省商务厅、财政厅备案,由省商务厅统一授牌。县(市、区)商务局主管部门督促销售网点 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的 “ 家电下乡指定店 ” 牌匾 ,并负责日常稽查。
四、货源供应及价格
(一)组织货源 。 销售企业要加强渠道建设,完善农村家电销售及服务网络,组织好货源,保证及时将中标产品送到农民手中,不以任何方式限制或禁止中标产品进入其流通网络。要严把销售渠道进入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体系。 中标流通企业要制定家电下乡产品的供应计划,加强经营网络销售信息联系和市场预测,及时调整供货计划和组织货源,并搞好商品配送,保证全市各销售网点货源均衡供应,做到不断档、不缺货,满足购买需求 , 并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
(二)搞好服务 。 销售网点要执行销售企业的统一要求,包括设立专柜、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标准等,要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要为农民提供送货上门、安装调试、使用辅导、上门维修等服务,并向用户详细讲解安全使用常识,使农民买得方便、用得安心。要做好销售信息的登记工作,产品售出后三个工作日内须将销售信息录入到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
(三)严格执行零售价格。 各销售网点要严格按照生产企业中标的家电下乡产品零售价格销售, 市场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不得搞市场垄断、相互压价等不正当竞争; 不得随意提高或压低价格,如自行调整价格者,取消其销售网点资格。